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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程“低价中标”引发的安全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6 12:35:3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保证专款专用。

  3.10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结束语: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肉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它只能是一个被动地去接受不公平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低于成本价中标妨碍了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实行“低价中标”,却又代表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它是通过经济杠杆推动行业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在当前国有投资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业主与施工方“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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